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政務活動,加強效能建設,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了《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限時辦結制度》、《關于嚴格會議審批制度及會議組織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省人民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意見》,現(xiàn)予印發(fā)。請全省各級各部門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積極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公文處理及會務組織工作,切實削減文山會海,提高行政效率。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限時辦結制度

  第一條公文限時辦結制的“時”系指各類公文按運轉程序,在交接簽字之時起到退出簽字之時止,于本崗位的運行時間。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限時辦結工作由秘書長、分管公文處理工作的副秘書長負總責,相關處室處長(主任)和承辦人具體負責。

  第三條處長(主任)主要負責各類呈批公文的運行時間、速度、結果等總體情況的把握,并及時督促、檢查,確保公文處理工作高效、協(xié)調運轉。

  第四條公文承辦人、經手人按處長(主任)指令,認真并積極主動承擔所辦公文的限時辦結工作。

  第五條公文在各個環(huán)節(jié)流轉的時限按省人民政府限時辦結制要求執(zhí)行。

  第六條秘書六處承辦人審核擬辦時限:特急件半小時,急件一小時,一般件三小時。

  副處長、處長審核時限:特急件半小時,急件一小時,一般件三小時。

  分管公文處理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批時限:特急件一小時,急件二小時,一般件二個工作日。

  第七條業(yè)務處室審核時限:特急件半小時,急件一小時,一般件三小時。

  分管業(yè)務處室的副秘書長審批時限:特急件一小時,急件二小時,一般件二個工作日。

  省長助理審批時限:特急件一小時,急件二小時,一般件二個工作日。

  第八條秘書長審批時限:特急件一小時,急件二小時,一般件二個工作日。

  第九條副省長審批時限:特急件三小時,急件五小時,一般件三個工作日。

  第十條省長審批時限:特急件三小時,急件五小時,一般件四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特提件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所有經手和審批人員(含省領導)隨呼、隨到、隨辦。

  第十二條領導批示件退出后,復核、付印或轉出批示時限:特急件半小時,急件一小時,一般件一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正常情況下,單個公文總運行時限:特急件一至二個工作日,急件三個工作日,一般件十個工作日,延時件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對特急件、急件、一般件的運行過程,承辦處室要及時跟蹤催辦,了解文件審批情況,如屬緩辦或暫不審批,也應將有關情況反饋秘書六處承辦人。

  第十五條緩辦件由領導處室退出后,秘書六處承辦人應注明“緩辦”退報文單位。

  第十六條領導不予審批的文件,由秘書六處承辦人通知報文單位。

  第十七條領導在外,遇緊急公文,如領導在太原市范圍,承辦人應向處室領導提出并負責送達;如領導在外地,承辦人應按照領導外出協(xié)作分工,請示相關領導。

  第十八條領導臨時外出,可電話請示,注明“公出”送上一環(huán)節(jié)審批。

  第十九條在公文呈批過程中,根據(jù)有關領導批示,需修改、協(xié)調的文件,按有關領導批示意見辦,視為該公文暫已辦結。待重新修改或協(xié)調意見統(tǒng)一后,再次按程序重新辦理。

  第二十條本制度中實行限時辦結制的公文是指正常程序接收辦理的公文,倒流、直送文件不包括在內。要嚴格公文運行呈報程序,堅決杜絕倒流、直送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嚴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執(zhí)行。

  本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關于嚴格會議審批制度及會議組織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針對性地解決在貫徹執(zhí)行《省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過程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現(xiàn)就嚴格會議審批制度及會議組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zhí)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切實提高議事效率和質量

  (一)議題確定。省政府常務會議是省人民政府研究和決策問題的重要會議。常務會議議題須經分管副秘書長協(xié)調、分管副省長審核后,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議處統(tǒng)一收集辦理,并根據(jù)議題的內容綜合平衡,按月提出擬上會議題計劃,經秘書長審核后,由常務副省長、省長審定。緊急議題經秘書長審核后,由常務副省長、省長審定。

  (二)事項范圍。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議案、報告;通過省人民政府制定和發(fā)布的行政性規(guī)章;討論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性問題;分析全省經濟形勢及安全生產形勢;決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請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研究需要省人民政府審定的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確定;研究政府系統(tǒng)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其他需提交常務會議的事項。

  (三)議事要求。

  1.加強會前協(xié)調。凡提交常務會的議題,呈報部門要主動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對于涉及機構、編制、經費等問題,應有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意見。部門之間意見不能統(tǒng)一的,報請分管副秘書長予以協(xié)調,并簽注意見,對協(xié)調結果和意見分歧予以說明。省人民政府組織的協(xié)調會,相關部門必須由部門負責同志參會,部門對議題的意見要書面提出,并加蓋公章或由主要負責同志簽字認可。相關議題協(xié)調后報經分管副省長審核,方可安排上會。未經分管副秘書長協(xié)調和分管副省長審核同意的,不安排上會。

  2.嚴格會議紀律。與上會議題有關部門在接到辦公廳會議處的通知后,要提前確定并上報參會人員名單。常務會議應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主要負責同志外出不能到會的要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書面請假報告(除參加全國性會議、陪同部委領導、出國考察或生病外,不得請假),經批準可由主持工作或分管工作的負責同志到會。上會議題匯報部門可根據(jù)情況派1-2名有關工作人員參加會議,列席部門一律不準帶隨員。上會議題要由呈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匯報,其他隨員未經主持人同意,不得發(fā)言。匯報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以內,列席部門負責同志如有新的不同意見,經主持人同意后可發(fā)言,一般控制在5分鐘以內。

  3.規(guī)范提交會議討論材料格式。正式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要有主報告及協(xié)調征求相關方面意見的情況說明(報告主要內容是:需確定事項、相關方面意見及有關背景資料的說明),并按照統(tǒng)一格式和要求份數(shù)印制,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議處,嚴禁在會上自行散發(fā)材料。

  4.把握宣傳紀律。有關省政府常務會議的內容及議定事項需向外公開報道的,新聞報道稿件要經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審簽,必要時經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簽。

  二、嚴格執(zhí)行會議審批制度,從嚴控制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

  (一)從嚴控制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省直各部門在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針、政策過程中如遇涉及面廣、內容重要的事項,經批準可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1.擬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一般要經省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對于時間要求緊、內容重要的會議,主辦部門要以書面請示(說明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理由、參會人員、議程及會議時間、地點)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經秘書長、主管副省長同意后須報常務副省長、省長批準。

  2.經批準的會議,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會同主辦單位認真做好會議組織工作。

  (二)嚴格控制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受理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召開全省性大中型會議的審批。各部門的全省性會議一般每年只召開一次,主辦部門要擬定會議請示及籌備方案,提前一周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議處按程序審批。部門年初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可由分管副省長到會,也可發(fā)表書面講話或做出批示。具體由協(xié)助省人民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xié)調,由分管副省長審定。凡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業(yè)務會議,省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參加;如部門認為會議重要,確需請省人民政府領導出席的,由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審定。

  (三)提高會議效率,切實改進會風

  1.省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召開的會議,省直各部門和有關參會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名單參加會議。凡指定參會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要提前書面請假,經批準后再確定其他參會人員。

  2.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只開到市一級。會期一般不超過一天。會議的組織要充分考慮各市的實際,能夠合并召開的會議要盡量合并召開,以免把時間浪費在路途上。凡是沒有匯報任務、不需要討論、安排部署工作的會議要以電視電話會議召開。

  3.按照建設節(jié)約型社會的要求,全省性會議原則上不得在風景名勝區(qū)和星級涉外賓館召開,不得贈送禮品和發(fā)放紀念品,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活動。會議文件(資料)只需簡單包裝,不能發(fā)公文包和高檔文具。要節(jié)約會議開支,壓縮不必要工作人員。除工作需要外,會議所在地的與會人員,原則上不安排食宿。

  4.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電視電話會議的審批參照上述意見執(zhí)行。

  三、規(guī)范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和其他會議的組織

  (一)會議的組織。由省長、副省長和秘書長召開的專題會議和其他會議(如:領導組會、常設或非常設機構的重要會議等),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或與會有關部門根據(jù)省人民政府領導的意見承辦。

  (二)有關事項和要求

  1.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主持召開的會議,參加會議并匯報工作的人員必須為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主要負責同志外出的,要提前報告,經批準后可委托主持或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并匯報。

  2.由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主持召開的會議,原則上由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并匯報。涉及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到會的,可由該部門的分管領導參加并匯報。匯報部門可派相關職能處室的處長1-2人參加會議。會議召開時,有關匯報和列席單位的其他會議隨從人員,未經主持人許可不得隨意插話或打斷發(fā)言人發(fā)言,不允許由承辦處室向會議直接匯報。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省人民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意見

  根據(jù)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的要求,為針對性地解決事務多、應酬多的問題,使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真正從“文山會?!敝薪饷摮鰜?集中精力想大事、議大事、辦大事,有更多的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建設高效服務型政府,現(xiàn)就規(guī)范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政務活動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報批程序

  省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統(tǒng)籌安排,各市和部門需邀請省人民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要提前3天書面(附具體活動方案)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由辦公廳會議處審核并提出意見,報請秘書長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審定。要切實減少省政府領導的政務活動,未經省人民政府審定的活動,省人民政府領導一律不參加。

  二、科學安排政務活動

  為增強政務活動安排的計劃性和合理性,每月初要提出當月省人民政府重要會議和重大政務活動的安排。各部門要在每月25日之前將下月涉及省領導的會議和活動初步安排,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提供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議處匯總平衡,報秘書長審定后再印發(fā)各部門執(zhí)行。除省委、省人民政府統(tǒng)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及在全省工作中有較大影響、對政府和全省工作有積極推動和帶動作用的活動外,對于各市和省有關部門召開的一般性工作會、業(yè)務會,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律不參加。一般性的剪彩、奠基、首發(fā)式等禮儀性或慶典性活動,原則上不安排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

  三、有關要求

  凡邀請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活動的單位,必須以正式文件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程序辦理。各市和省直各部門不得直接邀請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當?shù)鼗虮静块T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同一活動原則上不得多頭或重復邀請。除全局性重大會議、重要活動等可請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參加外,其他會議活動等如確需省人民政府領導參加,只安排分管領導一人參加,其他領導不再陪同。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外出視察調研工作時,要認真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作風建設的要求,輕車簡從,簡化禮儀,不得接受禮品、特產。